沈阳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有关规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社团办注册登记,于一九九五年六月成立的。它是以在沈阳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其它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自愿联合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以在沈阳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沈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与合作交流;同时,加强与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沈阳的经济繁荣。
协会组织由会员组成。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台湾同胞投资经营的三资企业和台资企业驻沈阳代表机构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凡持有台湾身份证明的在沈台商经申请可批准为个人会员。
协会主要功能:一是,对内服务会员台商:宣传政府法规、政策,举办企业主管讲座干部研习、培训骨干,为来沈台商介绍商机、商情,为会员办一些服务性工作,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休闲、娱乐、文体活动、观光旅游等;二是,对外沟通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招商引资,参加公益事业等。
会员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在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对理事会负责,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协会自成立以来,至今已有三届。第一届协会——为创会期,创会会长:李吉相。秘书长:杨仁寿,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止,届期三年。第二届协会——会长:萧瑞琼。秘书长:许德发(台办派驻),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00年七月十五日止,届期二年。第三届协会——会长:张扬。秘书长:洪庄,许德发(台办派驻),从二000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止,届期二年。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历届会长及各位监事的领导下,在各位会员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围绕协会的宗旨,充分发挥了协会的各项功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协会是沈阳台商的“家”,这个“家”是否温馨,是否能为会员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是协会得以发展壮大的前提。协会成立以来,“团结、交流、服务、发展”的协会宗旨不断得到发扬光大,协会进一步发挥和完善协会的各项功能,为广大台湾乡亲们做好交流与服务,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协调好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协会还广泛参与政府招商引资,扩展投资领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台商参与政府的各项活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不断提高协会的知名度。如今,沈阳“台商之家”——沈阳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正以崭新的面貌服务于沈阳的台商们,成为沈阳台商的温馨港湾。